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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中关于外方出资方式的特别规定

2013-11-27 22:56:15 来源:


合营企业中关于外方出资方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如果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如果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此外,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另外,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在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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