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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2013-11-07 11:23:38 来源:


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现代生活中,未婚男女同居已经不是新鲜事,婚姻法也取消了非法同居的称呼和事实婚姻的说法。同居可以不再受人非议,有些男女同居甚至长达数十年,一起经营、工作和生活,俨然夫妻,却并未依法领取过结婚证。然而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夫妻关系,在财产分割方式上也明显不同,因此,因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分割不均,来法院打官司者并不鲜见。

    同居关系的二人往往形同夫妻,不分你我,很多时候将双方生产经营的钱放在一起,占有、使用、转借也不留字据,如果二人结婚,自然不存在任何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必须进行分割时,在当事人不认可,又没有其他旁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法或习惯追求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因此在同居生活中,最好能将各自的财产放在自己名下,出现共同购置、转借等情况时,一定要留下字据,做一个书面约定,这样一旦出现分割财产的事由,就有据可凭了。

    因婚姻法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一般认为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自己所有,共同收入所得才归双方共有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自己所有,如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应该为共同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99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财产时,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关系解除,就出现了分割财产的必要性,解除同居关系后,因财产分割问题而产生矛盾的情形并不少见。
  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有财产时,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则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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