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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辞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
2013-11-25 15:04:35 来源:
一、辞职
辞职,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许可或审批。劳动者提出辞职,无需任何理由,用人单位一般不得拒绝,除非双方有合法的服务期约定。辞职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之一,也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但劳动者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倘若劳动者是依据该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类情形包括: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利益、因该法第26条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
二、辞退
辞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的法律行为。辞退包括过失性辞退和预告性辞退两种类型。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过失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具有下述情形下无需提前30日通知即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包括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完成本单位工作或拒不悔改的、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刑事犯罪的。预告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支付代通知金方式辞退员工,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因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同意调岗、无法胜任工作调岗后仍无法胜任、情势变更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因裁员而辞退。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只注重辞退的实质条件,而不重视辞退的程序条件,这很容易导致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被动与不利。
三、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期限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解除协议,这是比较和谐的解除方式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取得劳动者同意,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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