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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013-11-25 14:23:52 来源: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中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属于非法解聘,将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依据为《职业病目录》。劳动者离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若未发现职业病害可以离职;在诊断期或者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根据鉴定结论来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孕期包括自受孕首日之分娩日;产期一般规定为4个半月;哺乳期为一年。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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